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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石狮日报  

  农村宅基地关乎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9月18日,石狮市政府印发《石狮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别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机制、用地和建设标准、申请对象资格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建设和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明确,从而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审批。

 

  适用范围:

  沿海五镇农村村民

 

  《规定》明确,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石狮市沿海五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造自住住宅的审批管理。翻建住宅的,按石狮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各镇开展农村集中住宅小区试点(含成片改造)的,由各镇按照“一村一议”原则,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审批并组织实施。

 

  《规定》指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根据《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标准;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或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管理机制:

  县主导镇主责村主体

 

  《规定》指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将按照“县主导、镇主责、村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要求,主动入位,履行职责,指导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今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用地标准:

  一般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关于宅基地的用地标准,《规定》明确,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每户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的可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10平方米。每户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对规定出台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因村集体利益需要而拆除房屋但尚未安置补偿的,经辖区镇人民政府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可放宽到150平方米。

 

  申请对象: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规定》指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程序:

  以户为单位向村申请

 

  审批方面,《规定》指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经村级审议、公示,镇政府相关机构联合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

 

  《规定》指出,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要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记者 林富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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