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承诺说能包做首套贷款,结果无法兑现,导致购房人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中介到底该不该赔?近日,市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购房人李小姐是福安人,属于限购对象。2012年5月1日,李小姐与海沧区一家中介签订了一份购买意向书,委托中介帮助她购买海沧区一套价格为175万元的房产。当时她支付了5万元诚意保证金、2.3万元中介费,还另外支付了1.6万元补缴社保的钱,请中介帮她弄到购房资格。
2012年5月11日,李小姐和房东、中介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当时,李小姐还支付了一笔贷款手续费给中介小张。协议签订两周后,双方就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房东和李小姐都没有想到的是,李小姐的贷款竟然一直办不下来,拖了三个月之后,房东将李小姐告上法庭,追讨购房尾款。李小姐实在付不出尾款,只能一边借钱支付尾款,一边挂牌卖房。
近日,李小姐将中介告上法庭,索赔19万余元,包括中介费、评估费、各项税费损失,还有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小姐的诉求。主审法官认为,国家信贷政策及房产政策都已明确公布,李小姐对自己是否符合首套房贷款标准,应该是明知的。而中介公司和小张也应是明知的,却仍然作出承诺并收取手续费。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就包做首套贷款达成合意,是共谋违反国家信贷及房产政策。
所以,李小姐是基于此违反国家政策之行为而提起诉讼,法院对此不予保护。由于房产已经过户至李小姐名下,她支付的中介费、评估费、税费及房款等,都是房屋买卖中必须支付的费用,而她主张的利息损失,也没有依据,所以依法判决驳回她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