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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申请保障房一年半才退件遭质疑 建设局称需审核

发布时间:2013-12-10  来源:厦门日报  

  2012年5月21日提交材料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并取得轮候登记号,2013年11月20日,才被告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质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为什么在时隔一年半后才答复申请人呢?接到群众投诉后,市纠风办立即介入调查,并纠正保障房申请审核程序中的瑕疵。
 

  
居委会承认:
  
违规给予登记、发放轮候号

  
  查阅《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申请人既然不符合申请条件,为什么居委会还发放轮候登记号呢?市民评代表询问申请人代某所属的湖里区湖里街道办以及塘边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他们都说:2012年受理代某申请的社区工作人员已经离职了,但据社区居委会了解的情况,当时代某明知自己有房产不符合申请条件,但仍坚持要交申请材料、取轮候号,社区工作人员拗不过,就给办了。
  
  调查人员查看代某的申请登记表,上面据实填写有房产。也就是说,代某不符合申请条件,即便本人再坚持,社区居委会给予登记、发放轮候号的行为都是违反《条例》规定的。对此,塘边社区居委会承认没有把好关。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表示:
  
审核工作没有规定时限

  
  申请材料上明确表明代某不符合申请条件,为什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一年半后才告知申请人?就此,该中心答复,代某的申请材料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区政府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一级级往上提交,他们直到2013年8月才进行审核,原因是一般要等有房源、开放预约登记时才开展审核工作。
  
  该中心还解释说,根据《条例》规定,材料的初审应该由社区居委会进行。该中心虽然也有再审核义务,但由于申请人多,审核工作量大,必须向国土、公安、税务等部门申请协助调查核实,因此无法马上对每一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也没有规定期限。
  
  该中心的解释,其实是对申请人的申报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代某的申请,只需进行书面审查就可以及时发现。再者,一项审核工作,没有任何时限规定,如何保障工作效率?如何做到便民高效,让群众满意?


  
市建设局采取措施:
  
新增市初审环节,明确审核时限

  
  就代某申请保障性住房暴露出的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纠风办要求相关部门立即完善和纠正。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建设局表示:将新增市一级的申请初审筛查,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要件式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区里,早发现、早处理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
  
  该局还将结合《条例》修订及配套实施办法的制定,进一步理顺区政府、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的审核工作机制,细化各审核环节的办理要求,量化各审核环节的审核标准,并在配套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近期将向市政府提交各级审核办理时限要求的报告,完善保障房的申请表,按《条例》的“五级审核”制度,在社区居委会的审核意见后,增加街道办(镇政府)的审核专栏。针对此次调查中发现的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业务不熟悉的问题,该局也将建立保障性住房审核业务培训制度,并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不定期派工作人员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具体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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