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购房和装修往往会耗去普通家庭的所有积蓄。因此,离婚时房产分割方面的纠纷十分常见。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因此,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但现实中,夫妻房产还涉及父母出资、婚前购买等各种情况。下面,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例,为您解析。
离婚六年起诉 前夫讨要房产
因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无房地产,前夫败诉
2012年,李萍(化名)的前夫张强(化名)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她名下一处房产。而早在2006年,两人就已离婚。
张强说,他和前妻李萍是200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的,当年双方在思明区美仁新村购买了一处房产。这套房子虽然是李萍单位的房改房,但根据规定,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因此,无论是谁参加房改,都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张强据此认为,该套房产应属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是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割房产。
“结婚前我就拿到了购房指标,房款也都是我付的,这是我的婚前财产!”李萍说,她1993年进入某国企工作,2003年3月5日公司决定把美仁新村的房子按照福利分房的价格出售给她。交了房款后,2004年5月26日,李萍拿到了房产证。购房后,由于李萍在外地工作,该房产就一直对外出租。
李萍还说,2006年,她和前夫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无房地产及其他财产,各自的生活专用品归各自所有。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5日,李萍原单位将讼争房产分配给她,并按福利分房价格与李萍办理房屋出售手续。同年4月25日,原告、被告登记结婚。同年7月3日,李萍交付了全部购房款69515元。2004年5月26日,李萍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离婚。
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无房地产及其他财产,各自的生活专用品归各自所有”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经过公证。该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无房地产。现原告要求分割讼争房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房子过户给未婚妻 结婚不成能否讨回
因女方的原因致两人分手,房产应返还
2011年,阿明(化名)将未婚妻小梅(化名)告上法庭,要求小梅归还阿明过户给她的房产,并让小梅归还其透支阿明的信用卡、花费阿明的工资、收取房屋租金共计近14万元。
“她根本就不是真心想和我结婚!”阿明说,2009年,他和小梅通过网络认识,彼此有好感就开始交往。期间双方多次闹分手,小梅还索取分手费10万多元。当双方谈婚论嫁时,小梅的父母要求阿明先把其名下一套房产过户给小梅。为了能和小梅结婚,2010年8月,他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小梅,并承担了相应的契税。双方签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小梅所有,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
没想到,小梅家还要阿明支付15万元才能结婚。因为阿明家实在无力拿出15万元,小梅竟出手打阿明,还辱骂阿明的家人。最终婚没结成。
阿明说,恋爱期间,他还把他的工资卡、信用卡都给小梅,小梅透支了他信用卡9万多元,又从他工资卡中取走2万多元,而且诉讼房产的租金2万多元也是小梅在收取。
“这些房屋和金钱都是恋爱期间阿明的赠与。”小梅还辩称,她透支阿明的信用卡、从阿明工资卡里取钱是双方共同支出,她无需归还房子、还钱。
[法院判决]
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小梅应返还阿明诉讼房产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返还该套房屋收取的租金,并返还阿明57719.5元。
[法官说法]
小梅一方提出要原告将房子过户给被告,且提出如双方没有结婚,房产将归还给原告。由此看出,阿明是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将房产过户给小梅。但双方交往过程中,因小梅的原因致两人分手,阿明无法达到结婚目的,其提出返还讼争房产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同时小梅应返还已收取的房租。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透支原告信用卡90760元、工资卡取用24679元等,系双方交往中必然产生的费用,故酌定被告应返还上述款项一半即577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