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家庭若结清了贷款余额,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时就能享受首套贷款政策
低收入家庭职工从本月起,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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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门槛降低】
1、缴存时间缩短了一半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比之旧规定,时间足足缩短了一半。
2、异地缴存公积金也被承认
若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厦门市缴存不满6个月,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套数认定“松绑”】
1、第二套房可享首套政策
职工家庭若结清了贷款余额,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时就能享受首套贷款政策。
2、第三套房不能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10月10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10月13日,福建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两份文件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方面的新政,如今在厦门正式落地。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从11月1日起,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将从11月3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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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
首套贷款政策有哪些优惠?
首套贷款政策以套型面积90平方米为界,分为两类。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二套贷款政策为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申请条件和套数认定标准一并变更】
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
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按照原规定,申请贷款时,职工需连续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并保留12个月缴存余额。如今则只需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时间足足缩短了一半。
同时,异地缴存也被承认。若缴存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厦门市缴存不满6个月,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若合并计算的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那么职工就可以在厦门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结清住房贷款
二套可执行首套标准
“认房又认贷”(即是否首套房,要看家庭名下是否有房产,是否有过房贷记录,两个条件有其中任何一项即不能算作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在厦门将正式成为历史,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时,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笔数”。具体来说,职工家庭若结清了贷款余额就执行首套贷款政策。
据了解,所谓结清了贷款余额并不单指借款人自身,而是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内的职工家庭成员。查验贷款记录时,也不仅凭银行数据,而是包括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中体现的本市住房套数,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即“征信记录”)中体现的未结清贷款笔数。若二者体现的职工家庭拥有的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不重复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提取】
提取公积金带哪些证明?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时,应提交身份证、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提取人为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还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
【公积金可用于交物业费缴房租装电梯】
新变化
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从11月1日起,我市低收入家庭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按市民政局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执行。要用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当然不能随心所欲。根据新提取政策规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职工在本市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名下拥有住房(含独立产权和共有产权)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职工申请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应带齐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职工如需将提取金额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在提供本人银行卡后,公积金中心会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职工本市同名银行卡上,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老规定
用公积金交房租 厦门早已执行
据悉,省住建厅文件中规定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出资费用,及无房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厦门已经执行。早在2012年12月和2003年11月,我市就已经允许上述两种情形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目前,我市已有349位无房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71户职工家庭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公积金。
工作人员提醒,除了提取条件的变化,原提取审批过程中执行“保留12个月缴存余额”的规定,因贷款职工最低连续缴存时限的缩短,相应调整为“保留6个月缴存余额”,于11月1日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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