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3月16日我市在全省率先推出委托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较原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新业务放宽了提取条件,优化了业务流程,简化了提取材料。
放宽提取条件
房租不用超工资收入10%
旧规定:此前提取公积金交房租需满足上一年度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且提取金额为超过10%比例的部分,租赁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新变化:新的提取规定取消了房租支出占工资收入比例的限制。也就是说,过去市民提取公积金租房,房租需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才行,而现在不用考虑这个比例。从市民与中心签约后的下一季度起,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公积金系统自动把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市民同名银行储蓄卡内,每季度划转一次。租住商品住房的,季提取金额上限为1800元,每月上限600元。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季提取金额按照扣除租金补助部分后的实际房租支出额提取。
委托按季提取
市民无需都到窗口办理
旧规定:过去市民要申请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在满足条件后,需要每年带着材料到公积金办理窗口申请,一旦出现条件不吻合或材料遗漏,还得来回奔波,耗时费力。
新变化:新的租房提取规定改变了原来职工每年到公积金窗口申请的办理方式,采用委托按季提取的模式。租住商品住房的,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业务网点办理;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或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理。
值得关注的是,只要符合条件的职工,当场就可签订委托协议,即时生效。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表示,租住商品住房的市民,季提取金额上限的标准将根据本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变化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简化提取材料
缩减收入证明、结婚证等
旧规定:原先,无房职工要申请提取公积金租房,需要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原件,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属于租住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收入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属于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及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收入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分属房管部门、建设部门、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市民要前往多部门申领后,才能到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
新变化:新政实施后,证明材料大大缩减,与原业务相比,新业务规定中,租住商品住房的,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原件;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及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