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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规:私宅冠以历史建筑 不可用公权力侵害私权

发布时间:2015-10-30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昨日上午,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就《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二审)进行了分组审议。其中,“历史风貌建筑”概念如何界定,私宅如何保护,公权力介入的度,成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最关心的问题。

 

  首先是历史风貌该如何界定。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历史风貌应当是反映社会发展演革,有历史传承价值的,而不是现有草案界定的,囊括了历史、文化、科学、人文、艺术价值的一堆概念。有委员还建议,对历史风貌建筑界定时,不妨直接用一句话或一些特征来概括,比如闽南建筑风格,可以参考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红瓦、黄墙、石材就是青岛城市的风貌。

 

  对于私宅作为历史风貌建筑该如何保护,不少组成人员都有共识,认为应当参照《物权法》,不使公权力侵害私权。

 

  有委员将保护条例的作用,比作一顶帽子。当私宅成为历史风貌建筑物时,按物权法的定义,它是个人拥有完全处置权的情况下,我们给它戴上了一顶帽子。所以,该委员建议,对于这样的私宅,被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不宜重建、扩建且需要搬迁的,就不能由政府征收,而应该由政府依法回购或者评估购买。这样的私宅如果确实需要修缮的,如危房问题,政府就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因为戴上了保护条例这顶帽子,修缮的要求和成本,就不再是个人所能决定和承担的事。

 

  组成人员强调,根据物权法,房屋所有人的意愿,是历史风貌建筑需不需要重建的主要因素,而不是某一个专家委员会来认定。房屋所有人是建筑需不需要修缮、重建的主体,而不是政府部门来决定,切勿越过物权法。

 

  但现在,不少私宅列入历史风貌建筑后,私人对房屋的修缮、改建没有了权利。所以,组成人员建议,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方面,也应该界定政府的行为,保护私权,不然只会打击私人参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积极性。

 

  就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草案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即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改建、重建或者抢修的费用由所有人承担,很不妥当。

 

  另外,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也对《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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