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时窗前无遮挡,阳光充足,谁知过了几年,附近新起的一栋高楼遮住了阳光,这样的情景未来将得到控制。近日,市规划委印发《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日照分析对象及日照标准,以保护市民的“阳光权”。
将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抽查
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在2008年,我市便在规划管理中试行开展建筑物日照分析审查。此次对我市建筑物日照影响分析管理方式进行了升级,结合“放、管、服”的改革思路,建立日照分析事中事后监管抽查机制,并对日照分析相关技术细则进行了优化。
《通知》指出,市规划部门将对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成果实施抽查机制,抽查比例高于90%,并且纳入到城乡规划信用平台,若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信用平台的失信名单和黑名单。
细化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管理规则》及《通知》指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以及可能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日照分析。这将大大保障普通居民在生活学习中的“阳光权”。
其中,与市民最相关的,莫过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新建住宅建筑(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村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应不低于3小时。对于新房子影响老房子采光的问题,《管理规则》也要求,拟建建筑建设前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已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该户原来最大的有效日照时间就应作为其日照标准,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该标准。
此外,《管理规则》中还有不少细则与民生息息相关:养老设施建筑中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应不低于2小时。针对中小学教室,每栋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应不低于2小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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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阳光权”?
阳光权,又称日照权或采光权,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相邻方之间的相邻关系,而采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相邻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对此,《物权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厦门日报记者袁舒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