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购房人经房产中介介绍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竟发现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购房人要求房产中介返还居间服务佣金,且就售房人应返还的购房款承担补充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集美法院一审判决该房产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及代办费5.8万元,且在售房人未能返还给购房人的购房款部分以63.5万余元为限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起因
付完款后才发现
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
2016年3月,经厦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小骆夫妇与小张夫妇签订了《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并约定小张夫妇将其已购买的集美区某房产预先转让给小骆夫妇,待房屋符合交易条件时,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屋总价为229万元。小骆夫妇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90.7万余元及中介费、代办费共5.8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小骆夫妇竟发现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
同年6月,小骆夫妇将小张夫妇诉至集美法院。经调解,双方同意《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于2016年9月解除;小张夫妇于2016年10月末前返还购房款90.7万余元、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约125.9万元。
而后,小骆夫妇再次将房产中介公司起诉至集美法院,要求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居间服务佣金5.8万元及就售房人应返还的购房款90.7万余元承担补充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35万元。
争议
中介称并非故意隐瞒
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小骆夫妇认为,他们是基于对居间人专业水平的信赖,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房产中介公司却未充分了解房产信息,严重违反应尽的法定义务,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且违反的信息披露之义务与他们的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房产中介公司在主观上能够预见损失发生,理应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但房产中介公司对此却并不认同。他们表示,一方面,在业主有意隐瞒且不配合的情况下,他们没有办法自行到国土房产局核实房产的真实情况。其次,他们自己并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另一方面,小骆夫妇要求房产中介公司就小张夫妇应返还的购房款并承担补充责任这项要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应书面约定。
最后,小骆夫妇作为房屋的买受人,也有义务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认真、谨慎、全面的调查,房产中介公司起的作用只是推荐、介绍。且小骆夫妇已与小张夫妇达成了损失的约定,无权再要求房产中介公司承担其损失。
判决
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房产中介赔付63.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产此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房产中介公司并未予以查明。根据房产中介公司的陈述,因业主不配合,导致其无法到国土房产局核实房产情况,也同样没有告知小骆夫妇上述情况。该事实属于房产交易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双方订约。
由此应当认定房产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使《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房产中介公司应退还中介费及代办费5.8万元。
小骆夫妇作为买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房产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小骆夫妇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骆夫妇应自行承担30%、房产中介公司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房产中介公司应在小张夫妇未能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以63.5万余元为限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房产中介为何要
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对影响双方订约的重大事项承担基本的核查义务。讼争房产此前已被查封,房产中介未予以查明。因购房款是房产经纪活动中直接产生的给付,当交易无法实现时,无法及时返还购房款是由该经纪活动产生的直接损失。结合实际情况,房产中介应在其过错比例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