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体申请建设停车设施有了新变化。近日,市建设局、市发改委等6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社会主体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2019修订版)》,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体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相关流程和事项。和以往相比,申建停车场更简便更快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实,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初审。
不得改变原有绿地率
通知明确,四类社会主体申请投资建设停车设施(不含地面划设的停车泊位),由所在区停车场主管部门受理。
这四类社会主体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企事业单位申请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建筑区划业主申请利用建筑区划内合适场所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非住宅用房所有人申请将自有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公共停车设施。
建设停车设施的场地包括利用自有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腾出的空间以及利用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建设停车设施不得改变原有绿地率。
需要提醒的是,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用地建设的,需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并取得同意;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将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涉及不动产权质押的,应征求质押人意见,并取得同意;在建筑区划内建设或将非住宅用房改造建设的,应取得本建筑区划内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两个工作日内核实材料
通知明确要求,各区停车场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申请材料,并将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如需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材料,应在各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各区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项目材料连同公示结果提交到厦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各区相关部门或辖区市属部门的初审意见。对有必要集中讨论研究的项目,组织各区发改、市政园林、公安交管、人防等相关部门以及市资源规划部门辖区分局,对项目初步选址、可行性初步分析、设施方案、交通影响等相关方案进行联评联审。
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可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通知明确,社会主体申请建设的停车设施,必须整体持有,不得分隔转让。非单一业主申请的停车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遇到城市发展需要拆迁的,须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拆等工作。
社会主体申请建设投资的停车设施建成投用后,区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停车场挪作他用或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文/记者 王绍亮 图/刘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