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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一旧小区新装电梯 一楼住户权益受损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6-03  来源:厦门日报  

  为了上下楼方便,很多相对老旧的小区,也开始陆续安装了电梯。那么,一楼的住户该如何维权呢?业主到底有没有权限安装新电梯?

  厦门市某小区的业主吴女士就因为小区安装电梯之事困惑不已。吴女士说:“我们小区原先建设的时候,开发商没有安装电梯,近一段时间,其他业主提议要安装电梯,方便上下楼,而我就住在一楼,安装电梯对我及我家人的生活没有发挥便利的作用。另外,按照目前的安装方案,在某种程度上,还可能会因为电梯就安置在我房子的不远处,有的时候会遮挡住原有的光线,或者是因为电梯运作产生噪音污染。我觉得安装电梯对我和我家人没有任何益处,我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呢?”

 

  律师就吴女士的困惑进行了解答:

 

  首先,吴女士的反对是否能够直接终止安装电梯事宜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明文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决定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基于一部电梯的安装,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正常是本栋楼的人员。因此,一栋楼房中是否安装电梯,应该由该栋楼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栋楼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其次,若是小部分与吴女士情况相似的业主持反对意见,而其他业主的意见已满足前述比例要求的,吴女士可以通过获取金钱上的补偿以弥补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受损。补偿金额正常是从安装电梯筹集资金中支出,具体的补偿标准可由业主协商,亦可参照厦门市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补偿原则进行计算。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若是补偿事宜未能协商,可以由街道办或者居委会组织调解或者考虑诉讼途径解决。

  最后,关于安装电梯可能影响采光或者是可能产生噪音的问题:电梯的安装应当符合建筑结构、消防安全或者保证采光、不产生噪音污染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若是吴女士该权益受损,可以考虑基于相邻权的保障,协商处理或者是提起诉讼。

  当然,安装电梯符合基本的建设标准是基础,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低楼层的业主可以考虑经济损失的弥补。(林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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