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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老楼加装电梯 拿到许可但施工受阻

发布时间:2019-08-05  来源:厦门晚报  

  思明区法院近日新收了一民事诉讼状。这是一起因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引发的纠纷,住在中高层的多户业主联合起来起诉部分低层的业主,要求他们排除妨碍,让电梯的施工得以进行。

  记者从该院民一庭了解到,自2015年审理了首起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纠纷之后,每年都会出现数起类似的案件。法官表示,虽然与庞大的案件总数相比,这类案件占比小,但是每个案件都牵涉众多业主,甚至不少是高龄老人,因此,他们呼吁应完善协商和补偿机制,让老楼加装电梯不再难。

 

  【两起案件】

  施工两天被阻拦 电梯基坑盖上木板

 

  这起新收案件的发生地在西林东里。楼里一共有26户。提起诉讼的14名原告分别是住在3到7楼的业主,其中有8人是60岁以上的老人,年纪最大的已经78岁了,他们迫切希望家门口能够装上电梯。

  7月23日下午,记者在现场看到,在住宅楼的防盗门前,原本已经挖开的一个基坑被木板盖上,居民进出都要从木板经过。防盗门一侧的墙上贴着关于加装电梯的公示材料。

  起诉状写明,该住宅楼于今年6月17日取得区建设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7月3日和4日,工人进场施工时,受到了一楼、二楼部分业主的阻拦。为此,他们状告4户业主,要求不得阻碍加装电梯,同时赔偿因妨碍施工造成的损失和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

  加装电梯的牵头人之一是住在7楼的陈先生。他和妻子年过花甲,在这栋楼里生活了20多年。住在他对门的老先生原本也是牵头人,70多岁了,最近在楼道里摔了一跤,才暂时休息。

  陈先生说:“按照规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通过审批就可以施工。但是到施工环节,反对的业主必然还会反对,街道社区调解时又要求我们协商一致,不要强行动工,现在我们进退两难,电梯公司前期为我们设计、跑审批流程,我们已经交了9万多元的预付款。所以只好等待诉讼的结果。”

 

  担忧

  落地窗旁对着电梯位 担心通风采光房产贬值

 

  陈先生说,他们同意按照政府指导意见规定的上限补偿低层住户,电梯总造价约54万元,计算起来就是给1楼每户补偿2万元,2楼每户补偿1万元,还承诺安装后免费使用,但是双方没能达成一致。他说:“过高的补偿我们觉得难以承担。”

  被起诉的4户业主中有两户拒绝了采访,有一户表示主要是担心客厅的采光受到影响,因为客厅落地窗旁就对着电梯加装的位置。剩余的一户业主说:“以往物业清洗时,低层的楼道到晚上都干不了,如果装了电梯,通风更受影响,屋内会更加潮湿。”另一方面是补偿的问题,她说:“一旦装了电梯,低层房产无法增值,甚至还会贬值,将来要卖出去都困难了。”

 

  地基两次被填平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千元

 

  记者还从思明区法院了解到另一起案件——莲前西路一单元的业主们也曾因加装电梯发生诉讼。去年5月立案后,经过审理、判决和协调,目前电梯已在施工中。

  判决文书显示,去年1月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中高层的业主开始委托电梯公司施工,但是住在低层的业主不同意安装电梯,先后两次对已开挖地基进行填平,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原告方的业主为此主张3000元的赔偿,同时要求被告排除对加装电梯的阻碍。案件审理时,被告方的业主表示,低层住户本就采光不足,加装电梯之后更影响了采光和通风。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加装电梯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加装电梯施工属于合法行为。在相关行政许可被撤销之前,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阻碍施工。被告通过填平开挖地基等方式阻拦施工,已构成对原告权益的侵犯,应当停止妨碍行为。考虑到开挖的面积不大,被告是用泥土回填,重新开挖的难度不大,酌情认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为1000元。被告若认为加装电梯造成其权益受损可另行主张。去年11月,思明区法院判令各被告排除对加装电梯的妨碍,并连带赔偿损失1000元。

 

  进展

  拿出诚意来谈补偿 双方基本达成一致

 

  走访时,一名不愿具名的业主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业主之间又进行了协商,莲西社区居委会也做了不少调解工作。目前,大家同意对低层的业主进行补偿。

  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莲前西路这个单元加装电梯的矛盾已有多年,社区每年都要介入协调两三次。她说:“主要还是先找反对的业主沟通,听取他们的诉求,然后再去做其他业主的工作,劝他们不能为了自己的方便而影响他人,既然造成了影响,就应该拿出诚意来补偿。现在双方基本上达成共识,细节问题还可以再协商。”

 

  部门回复

  指导意见并非强制规定 补偿金额可依情况商定

 

  去年9月份,我市多部门共同修订出台了《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根据《意见》,“增设电梯应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从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

  对此,记者致电市建设局物业处,工作人员回复,该条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是给业主们在协商过程中提供参考。当有业主因为加装电梯利益受损,业主们可根据受损的情况协商具体的补偿金额,可高于《意见》中所规定的数值,最主要的是业主之间能够达成一致。

 

  其他案例

  施工后才申请参与 结算时少了退费优惠

 

  家住文园路的王女士原本没有配合所在楼栋加装电梯,施工大半年后,因家中老人提出要求,她才向牵头的业主提交了申请,随后预交了5万多元的款项。

  竣工后经结算,根据多还少补的原则,王女士收到了4600多元的退款。她向思明区法院起诉,认为退的钱少了,要求牵头业主返还1万多元的费用。而牵头业主表示,和王女士同一楼层的业主对加装电梯的贡献很大,所以完工后高楼层的业主决定让利,对出资方案做了一些调整,但是因为王女士此前不配合加装电梯,所以大家没有同意给其按照优惠方案结算,仍按照原出资方案来退费。

  今年3月,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他业主对出资方案进行调整属于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不宜认定该方式损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没有足够的理据对此予以否定,因此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链接

  加装电梯纠纷 还有以下几类

 

  记者从思明区法院了解到,涉及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纠纷主要以高层业主和低层业主的矛盾为主,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类:一是在加装电梯后,原来反对的业主起诉,要求确认其有权加入使用电梯,按照相应楼层的系数支付费用;二是在房屋买卖之后发现原房主隐瞒了未付费参与加装电梯的实情,新业主垫付费用后,起诉要求由原房主承担;三是加装电梯不成,起诉电梯公司要求退还预付款;四是行政诉讼,主要是对审批许可提出异议。

 

  【你说我说】

  法官:低层住户应提供便利 损失可由第三方评估

 

  思明区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我市允许在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其目的是改善老旧住宅区的居住品质,适应老、弱、病、残对生活起居、出行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涉及诸多业主的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一方的低层住户负有必要的容忍及提供便利的义务。当然,加装电梯客观上给低层住户带来影响,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协商和补偿机制来解决。因为诉讼程序耗时长,有时还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反而给业主们带来讼累。

  法官建议,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业主可以请求居委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委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组织协商或调解,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加装电梯导致低层住户受损评估报告,在报告基础上进行补偿协商,计算出各利益方都能接受的补偿金,促使老楼加装电梯不再难。

 

  社区工作者

  高层住户应放低姿态 拿出适当的补偿方案

 

  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思明区某社区党委书记(注:要求匿名)。她说,这些年,社区介入协调的纠纷不少,有些是业主主动找到社区的,有些是业主向相关部门投诉再转到社区的。《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中提出了“调解机制”,明确了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但调解工作常常落到社区。她表示,社区调解有一定局限性,主要是缺乏专业知识,比如居民对加装方案有异议,或询问加装后具体会造成多大的损失,他们很难搞懂并给出意见。

  “想要协商成功,中高层住户的态度很关键,要放低姿态,主动找反对的业主商量,拿出适当的补偿,一般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毕竟低层住户受到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且不说采光通风,电梯装了之后,家里要换个大件家具、电器都有不便。个别业主拿到施工许可之后,态度比较强硬。”她说,“曾经有低层的业主说,既然他(注:指要加装电梯的业主)觉得住高层不方便,那我们换房,我来加装电梯,让他开个价,我补偿他。两方都有道理,必须尽可能去平衡双方的利益。”

 

  低层住户

  现有补偿标准太笼统 不能完全由业主协商

 

  家住洪文的简先生也遇到了加装电梯的麻烦事。他在去年12月买房,今年1月入住,“买房时有听前房主提了一下说这栋楼可能会加装电梯,但是也不太确定,没想到买房半年,加装电梯的施工开始了,我买的价格是600万元出头,现在去中介一问,我的房子价格跌了。”

  记者在简先生家中看到,电梯的升降通道挨着厨房外墙,有一条通道连接电梯与住户的阳台。建成后,住户乘坐电梯可直接从阳台入户。简先生说,本来还想是不是可以坐电梯去顶楼天台晒被子,现在不可能了,更糟的是,他家厨房窗户的上方就是电梯入户通道,采光受到影响。

  简先生拿到了中高层住户给予的经济补偿,但没有透露具体金额,只说是数万元,如今他对加装电梯持保留意见。“本着成人之美的心,但的确是利益受损了,相比于买房的价格,数万元的补偿也不算多。”他认为,每栋楼加装的情况不一样,低层住户受损的程度不同,加上地段的差异,房价的贬损也不同,而《指导意见》的规定太笼统,“我算了一下,按照这个标准,我可能还拿不到多少补偿。加装电梯本来是好事,但配套措施还应该更完善,不能完全交由业主自行协商。”(文/记者 彭菲 实习生 杨苗 通讯员 思法 漫画/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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