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房产网

泉州房产 泉州楼盘 泉州家装 泉州建材 置业指南
闽南房产网 > 厦门房产 > 厦门楼市热点 > 厦门:付了110多万元购房款才发现无法过户 中介公司被判赔偿

厦门:付了110多万元购房款才发现无法过户 中介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6  来源:厦门晚报  

  购房者通过中介买房,过户时却发现房子除了银行按揭外,还被户主进行了二次抵押,根本无法过户,已支付的购房款也无法全数追回。于是,这名购房者将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湖里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5年9月,连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和柯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以18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柯某位于嘉禾路上的一套房产。协议签订后,连先生陆续支付给柯某110多万元的购房款,并于2015年9月3日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1.5万元。

  同年11月,就在连先生准备去办过户手续时,发现房子除了有未还清的银行贷款,竟在2015年7月被二次抵押给了胡某,抵押金额为140万元。因抵押时间先于双方房产协议的签订,导致连先生无法顺利过户。

  第一次打官司,连先生起诉的是房主柯某。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解除了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并要求柯某退还连先生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但判决生效后,柯某至今只归还了40万元。

  今年4月,连先生决定再次起诉,这回被告是房产中介公司。他说,虽然房产中介公司已经退还了中介费,但是公司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前没有尽责查清房产的情况,导致其经济损失,房产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作出相应的赔偿。

  对此,房产中介公司反驳称,在柯某提供的产权证明上无法反映出二次抵押,柯某仅告知该房产存在银行抵押的情况。事发后,公司已经退还了中介费。柯某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不应由中介方来承担责任。

  湖里区法院一审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具备要求交易相对方配合查询房产相关信息的能力,因未履行调查核实义务,未将二次抵押登记情况告知连先生,一定程度上误导其进行交易,最终导致房产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所以,房产中介公司对于连先生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定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柯某未返还连先生购房款20%的赔偿责任。柯某未返还的购房款为700203元,因此,中介公司应赔偿连先生损失140040.6元。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

 

  【提醒】

 

  法官表示,购房者在购房时,对于房屋状况一定要重点确认,谨慎选择。本案中的连先生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本身也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该注意义务,同样存在过错,也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官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在违约条款中增加抵押房的情况。这样一旦卖方违约,购房者索赔有据,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 彭菲 实习生 杨苗 通讯员 湖法)

查看更多点评>> 网友参与评论已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