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厦翔政征〔2019〕32号
因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需要,本机关作出《关于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翔征[2019]4号),对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社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范围:具体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征[2019]19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翔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翔安区行政中心综合楼202室
联系电话:0592-3785006
四、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市民商业广场A座3楼
联系电话:0592-7081151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国贸天地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98号嘉宝大厦1607室
联系电话:18060903738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在征收范围内、翔安区政府网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布征求意见。该方案已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七、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具体签约事宜由新店镇办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
八、最后搬迁期限:2020年10月31日
九、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上述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
十二、被征收人如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翔征[2019]4号)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