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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找熟人买房却遇“暗算” 原房主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9-11-19  来源:海西晨报  

  通过双方父亲的牵线搭桥,黄先生以200万(支付100万,贷款100万)的价格购买了陈某的房子。但由于房子产权未满五年,此时交易需承担高额契税,因此双方约定产权满五年再办理过户。

  然而,等到产权满5年,黄先生找到陈某想要办理过户手续时,陈某一直不愿配合。为此,2015年,黄先生向湖里法院起诉陈某。湖里法院判决黄陈二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通过诉讼,黄先生震惊地得知:陈某未经黄先生同意,就私自将房子作为抵押物向案外人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之后,陈某无力还款,导致该房产被思明法院查封、拍卖,已无法过户。

  近日,黄先生再次起诉陈某。湖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黄先生和陈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效。在合同签订后,陈某未经黄先生同意,以本案讼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案外人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以致被查封、拍卖,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湖里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并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1000000元及赔偿房屋涨价的差价损失。

(记者 白斌斌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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