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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小区业主状告业委会 追讨共有车位480万元收益

发布时间:2020-04-03  来源:海峡导报  

  小区公共收益,究竟该怎么分配?业委会擅自分配480万元共有车位收益,业主能否起诉追回?近日,思明法院发布《房地产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2016-2019)》,其中有一起小区公共收益引发的官司特别引人关注。

 

  据统计,2016年至2019年思明法院共受理房地产案件18528件,平均每年4600多件,诉讼标的总额达100.25亿元。在这些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有三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占29%;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占22%;租赁合同纠纷,占16%。

 

  纠纷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擅分480万元

 

  这起案件的原告王某、吕某系厦门市某小区业主,而被告则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原来,该小区共有车位100个。2013年9月29日,该小区业委会将小区内的100个车位租出去,承租方每月支付10万元借用费,期限30个月,共计300万元。不久后,业委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其中第3项内容为“停车场业委会(全体业主)50%金额,委员初步意向考虑用这笔款项为业主建一座文化休闲会所……”

 

  2016年4月22日,停车位被继续租借,期限18个月。这一次,18个月的借用费为180万元。同年12月23日,业委会再次作出《会议纪要》,对480万元的车位借用费进行分配。480万扣除分给业主专项公维金账户180万元,分给物业公司144万元,剩余156万元按产权证建筑面积(包括车位产权)比例分给小区业主。

 

  随后,该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车位借用费的取得及去向进行说明,告知车位借用费由业委会、物业公司各分成70%、30%,已支付物业公司120万元。

 

  看到《公告》,得知车位借用费一部分被分给物业公司后,小区业主王某、吕某提起诉讼,将业委会告上法庭。

 

  业主起诉认为,被告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没有按法定形式经小区业主共同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作出的《会议纪要》及《公告》,侵害业主利益。

 

  因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小区业委会作出的相关会议纪要和公告。

 

  判决

  业委会未经授权侵权决议应当撤销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案涉《会议纪要》内容,系处分某公司借用小区共有部位所支付的借用费补偿款480万元,以及作出改变共用设施用途等决定的行为。但是,该业委会作出相关决议未召开业主大会审议,并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享有的物业管理权并未包括未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权利。

 

  其次,并无证据证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停车位收益分配的条款经过业主授权同意。

 

  第三,处分车位借用费补偿款480万元,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被告业委会未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作出的案涉《会议纪要》内容,并未取得相关授权,其行为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业委会作出的案涉会议纪要及公告。

 

  法官说法

  小区重大事项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法官说,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管理规约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业主撤销权作为业主参与公共管理、维护业主权益免受不当侵害的重要途径,逐渐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业主撤销权纠纷也呈逐年上升态势。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业主撤销权纠纷诉讼。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所享有的权益,既包括实体权益,也包括程序权益。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不得作出侵害业主实体权利的决议,例如限制或者剥夺业主对共同所有部分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等权益。同时,业主委员会也不能逾越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范围、违反程序性规定作出决议。

 

  本案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既涉及审查业主的程序权益,更涉及审查业主的实体权益。从实体权益来看,480万元的公共部位收入系业主共有收益,且数额巨大,关涉业主重大经济利益,显然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应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如何进行分配使用的重大事项”。而被告业主委员会对于该收入的支配,既未获得业主大会的明确授权,也未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认定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专家说法

  小区哪些权益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公共停车位,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这是毫无争议的。”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地面停车位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出租收益也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实,针对小区停车收费归属问题,外地法院也曾有判例,之前上海市天鼎花园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全体业主状告物业公司,追讨三年多的停车费。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还有哪些权益属于全体业主?对此,黄健雄说,《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天然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三类。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三条第1款第1项对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列举外墙、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所以,包括外墙广告收益等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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