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安居无小事,住房安全是大事。目前,我市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正稳步有序推进。截至4月12日,全市累计排(复)查房屋494165栋,累计处置重大安全隐患房屋4921栋。
业主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旦房屋出现险情,业主需担责。市住房局提醒,业主可先进行房屋隐患自检,若发现房屋安全方面的问题,市民可通过“i厦门”App反映线索,点击“共治专区”,进入“房屋安全反映”填报。
攻坚
行动
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
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
深化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厦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正在进行中,全市正集中力量紧锣密鼓地开展全面排(复)查工作。
据了解,我市房屋安全工作基础扎实,2019年以来,我市持续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各镇(街)以村(居)为网格单位,实施市域全覆盖排查,共排查社区362个、村庄150个,房屋达34.98万栋。加大危房处置力度,消除了一大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我市正在开展的深化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是在2019年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聚焦重点,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复)查工作,认真核实,查缺补漏,排查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
我市已组织一批建筑领域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市住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在我市备案的7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组织鉴定机构技术人员参与排查整治;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等8所高校47名土建专业教师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排查鉴定工作。建设部门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等领域的189家各类专业技术单位(企业)、700多名技术人员,各区也结合辖区攻坚任务量,组织600多名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排查。
结合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我市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两年行动方案:到2020年,基本消除已排查出的重大房屋安全隐患风险;到2021年,基本完成全市危房整治任务。截至4月12日,全市累计排(复)查房屋494165栋,累计处置重大安全隐患房屋4921栋。
整改
案例
上午发现围挡缺失
下午拆除空置危房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业主自查,镇(街)排(复)查,区(管委会)复核,市、区领导小组督导”的方式,对全市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复)查。其中,“业主自查”是发现问题的重要一环。我市群众积极协助排查及整改,并第一时间配合整改。
记者从市住房局了解到,4月1日上午,翔安区接到群众反映,马巷镇一处面积约160平方米的空置危房原有隔离围挡缺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前往危房所在处,经查看确认,该危房对周边房屋和过往行人存在重大安全威胁,应立即拆除。与房屋业主取得联系后,工作人员通过政策讲解和劝导协调,让业主认识到了危房不拆的危害及发生事故自身需承担的责任,最终该业主配合相关部门,于当天下午,将该处危房拆除。
对于安全隐患,排查人员更为细致地处理,加以防范、力求取得实效。位于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一处面积40平方米的危房,此前已设置警戒,为进一步保证安全,排查人员将警戒线外移一米左右,同时封闭房屋缺口,杜绝人员进入。
毗邻道路、人流密集区,墙体较高、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在此次排查整治过程中得到有效处理。翔安区莲塘村一处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的危房,虽然已无人居住,但排查人员注意到,其墙体较高,有威胁路人的隐患,经与业主沟通,最终将墙体拆除至安全高度。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洪塘社区坂下里一处危房,面积约90平方米,部分墙体已倒塌,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专家指导,将墙体部分拆除保留低于1米的墙基,并重新拉警戒线、设置警示牌。
提醒
未尽义务致隐患房屋倒塌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安全,不仅事关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与房屋周围他人安全、公共安全息息相关。记者了解到,业主如果拒不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或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导致人员、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拒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或采取解危措施等,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等条文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统,实行信用监管;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出租、出借。房屋安全责任人将未经治理的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因管理责任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隐患房屋倒塌等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可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黄苹 陈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