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思明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做出罚款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惩戒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施行后,思明法院审理的首例对炒房人虚假陈述作出处罚的案件。
林某与朱某打算以朱某的名义共同购房再转售牟利,但林某投入了140多万元购房和装修款后,发现朱某已经将合资购买的房屋另行出售,且拒绝分配售房款。为此,林某将朱某告上法院。庭审中,朱某到庭表示对林某诉讼请求并无异议,并确认其与林某共同购买该房屋的事实。
但是,主审法官发现另有玄机。原来,数月之前,在另一起案件中,朱某就因该套房产而闹上法庭。当时,朱某当庭陈述自己并非该套房产的购买者,仅是代理人。而在本案中,他却承认自己是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者。面对截然不同的陈述,朱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自己在另案中作出虚假陈述。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不同案件中就同一事实作出不同陈述,其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扰乱诉讼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司法权威。思明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前述六十三条的规定,一审对朱某罚款2万元。(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