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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法院发出首份“受疫情影响减免租金”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5-28  来源:海西晨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各行业都受到了重大打击,商场、店面、写字楼等面临房租租金支付困难问题,承租人能否要求减免房租、出租人是否应当主动减免房租成了人们关注的重点。近日,同安法院发出了首份“受疫情影响减免租金”判决书。据悉,本案系福建省援引新冠疫情政策法规的首例案例。

 

  2016年起,童某一直租用同安区某居委会的三间临街店面用于经营饭店。今年1月,租赁合同到期,童某想着春节是餐饮消费的旺季,于是便和房东同安某居委会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25014元。同时约定,童某若不缴纳或不按照规定缴纳租金达30天以上,同安某居委会有权解除合同。

 

  令童某没想到的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他的所有计划。餐馆无奈停业,童某也中断了租金的支付。

 

  3月23日,经同安某居委会与童某对账,确认童某拖欠2月、3月租金及水电费用合计56841元。之后,同安某居委会多次要求童某支付拖欠钱款,但童某均未履行支付义务。于是,出租人同安某居委会遂诉至同安法院,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

 

  案件审理中,童某称,受疫情影响,他一点收入都没有,全额支付租金让他有点吃不消。同安某居委会则表明,门面租金是居民分红的来源之一,如果租金没有及时收回,承诺给居民的收益就无法兑现。法院在审理中另查明,受疫情影响,童某经营的饭店于2020年2月开始就一直处于歇业状态。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发布,其中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公平原则,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原告同安某居委会也应分担一部分,因此,同安法院酌情减免童某半月租金12507元作为其经济补偿。(见习记者 林燕萍 通讯员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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