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厦门税务了解到,3月1日至5月31日,厦门市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仅剩10天时间,税务机关提醒,符合条件的出租方须及时报送申请材料。
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厦门市税务局于3月制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相关事宜。(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江肖玮 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