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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签完合同办过户 10万元税费“从天降”

发布时间:2021-05-17  来源:厦门日报  

原来卖方需额外缴纳销售额10%的增值税

法院判决:买卖双方就合同约定不明部分责任各半,对应税款承担各半

  喜气洋洋过户去,一盆冷水浇下来,10万元税费“从天而降”,纠纷也随之而来。日前,海沧法院审结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为购房者提供新的购房“避坑”指南。

  过户时被告知需缴增值税

  2018年7月,小明通过房产中介以100万元价格向A公司购买了一套公寓。经中介了解,该公寓交易税费约3万元。小明非常满意,当即签下写有“交易所涉及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的房屋买卖合同。

  小明依约付款后,双方准备办理过户。办理过户当日,A公司却告知,他们作为一般纳税人,出售房产需额外缴纳销售额10%的增值税。小明当场表示,这笔税费自己并不知情,仅同意支付3万元现场交易税费。双方协商后决定,交易继续,税费问题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当天,小明支付含预缴增值税在内的3万余元税费。第二天,小明顺利取得房产证。

  法院判定双方约定不明

  不久,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补缴房屋买卖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并就该笔税费的承担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因双方合同约定不明产生,且双方对此均负有责任。A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未如实告知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因此将产生的增值税问题,隐瞒影响交易实质利益的非公开信息,有违诚信原则。小明对影响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未充分调查、具体计算、详细磋商,仅根据中介居间经验就签订自担风险条款,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一审判定双方就合同约定不明部分责任各半,对应税款承担各半。一审判决后,小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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