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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符合条件建设项目 可暂不设专项维修金

发布时间:2022-03-11  来源:厦门日报  

  近日,市建设局就专项维修资金设立事项,出台扶持企业发展新措施。

 

  具体来说,新措施明确了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尚未形成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之前,且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向市建设局申请,暂不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暂不设立专项维修资金?需符合三种情形之一——非住宅类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几年内应全部自持、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自房屋建成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之日起几年后方可转让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部分转让,但企业决定暂不销售整体自持的。

 

  企业申请时,需要提交这些申请资料:申请暂不设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书(原件1份);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电子证照调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电子证照调阅);其他证明材料(临时保障性租赁住房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需要提醒的是,申请暂不设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多页纸的需逐页盖公章。

 

  条件都具备了,纸质材料都齐全了,企业可自行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4号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876)。如无法自行前往窗口递交纸质材料,也可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递交(收件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邮递地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402;收件人电话:0592-2204279)。(记者 袁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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