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不少老旧小区为了方便居民生活,都采取了给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举措。然而,老旧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向来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原本整栋楼业主都同意了,没想到隔壁栋业主却跳出来反对。近日,思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A栋和B栋是厦门某老旧小区同一幢住宅楼的相邻两梯。以段女士等19人为代表的B栋业主,一致同意为B栋增设电梯。但以张先生等5人为代表的A栋部分业主却极力反对。这是为什么呢?先说说两栋楼之间布局是怎样的。首先两栋楼的东、西、北三面为公共通道,南面是停车场,西面通道仅可供行人通行,无法通行小汽车,东、北两面通道可勉强通行小汽车,但无法掉头。
B栋电梯自2018年开始筹建。2019年4月,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直属规划分局出具《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审查结论为符合规划技术要求。2019年7月,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颁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证》。
然而,B栋电梯开始施工后,A栋与B栋业主就能否增设电梯产生了纠纷。经协商未果,该工程已停止施工。
张先生等5人称,电梯设在大家回家的必经之路。没装电梯前,他们可以把车开到A栋楼门口,方便购买大件生活用品、老人出行等。增设电梯后通行宽度较窄,直接影响大家的日常通行及安全疏散等。这侵害了大家的合法权益,他们要求停止施工并拆除电梯,将公共道路恢复原状。
段女士等19人则表示,增设电梯是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进行,依法取得规划意见函和施工许可证。图纸设计一楼候梯厅的宽度为1.3米,并非张先生所说的“严重危害A栋业主的安全”。另外,张先生他们是A栋的业主,与B栋增设电梯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段女士等19人作为某小区B栋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增设电梯,且已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于法有据。张先生等5人主张B栋增设电梯严重影响消防安全、严重阻碍安全疏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其次,该老旧小区建成时间较早,住宅楼未安装电梯,B栋业主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最后,B栋增设电梯并未影响A栋业主的日常通行,就医疗救援、大件物品搬运而言,影响距离也极短。张先生等5人作为相邻关系人,对此所负的容忍义务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因此,法院驳回张先生等5人要求停止B栋电梯建设并将公共道路恢复原状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两权相害取其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官表示,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害。日常生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由于利用自身不动产而影响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往往会打破相邻不动产主体方便使用与容忍妨害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通过协调、权衡各方利益,按照“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作出判断。(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