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2023年8月16日起,缴存人在厦门市购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按厦门市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政策执行。
根据新政,缴存职工有一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且在厦门市无住房或有一套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由50%下调至40%。
缴存职工在厦门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贷款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0%;缴存职工在厦门市有一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贷款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40%。缴存职工在厦门市有住房两套及以上,或者有两笔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或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所涉及的住房套数认定,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出具的购房人家庭名下在厦门市住房套数情况证明为准。住房贷款记录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购房时间认定以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或二手住房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记者林维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