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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新规5月12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5-11  来源:厦门晚报  

  为健全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更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近日,厦门市教育局等四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通知。通知自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2日。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只能选择申请其中一种。申请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入学前,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须在我市辖区内。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借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还本宽限期为5年,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重新享受还本宽限期。学生可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承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记者 汪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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