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自9月1日起,该中心办理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实现公告即补证,无需再等待1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书、遗失(灭失)声明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在门户网站上刊发声明后,即可补发新证。
近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布,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取消了15个工作日的公告时间限制。新规施行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快速响应,积极优化登记系统、调整工作流程,调整涉及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相关业务流程,在门户网站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确保依法快捷为企业群众办理补发登记业务,让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及时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
此次优化调整还对办理需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其他业务时的流程进行简化。原权证无需刊发遗失声明,可直接公告作废。办理需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其他业务时,例如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等,申请人因遗失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提交的,经书面说明情况后,直接将原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即可办理业务。(记者 叶子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