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还没正式交付,就说我欠了一万多元物业费,这合理吗?”近日,读者康先生反映,他买了一套精装房,因存在质量问题,以致到现在还未办理交房手续,然而物业公司已开始催缴物业费,并声称他已拖欠物业费一万多元。接到反映后,记者展开走访调查。
康先生说,2021年7月他全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湖里五缘湾的精装房,原本期待能顺利入住新家,没想到在2024年7月交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当时我立刻找了专业的验房公司,他们出了一份验房报告,报告中也写到该房屋存在‘门头石多处破损’‘窗框变形’等141项问题。”康先生说,发现问题后,他立即联系了开发商的售后工程团队进行维修。让他感到不解和不满的是,尽管房子还在维修中,并未正式交付使用,物业公司却从2024年7月开始计算物业费,还表示其已欠了一万多元物业费。
康先生说,从去年11月起,他曾多次拨打开发商服务热线反映物业费收取不合理等问题,对方每次都表示会有人联系他,但至今没人主动联系过他。无奈之下,康先生只能拨打本报热线求助。
近日,记者联系上该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他们将配合业主尽快做好房屋维修工作,并已将物业费相关解决方案向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正在等答复。
律师说法
房屋未交付买受人 建设单位应交物业费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杨君聪律师指出,物业买受人未按建设单位(即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日期接收房屋,是否应自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日期之日起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关键在于物业买受人拒绝接收房屋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若房屋在建设单位通知交房时,并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交房条件,则物业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
杨君聪律师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由此来说,因房屋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记者 颜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