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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定金竟订到“查封房” 中介未告知但拒绝任何赔偿

发布时间:2020-08-12  来源:海峡导报  

  2018年,经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的丹厦房产中骏店(该店已于2019年关闭,下文简称“中骏店”)的工作人员推荐,陈先生相中了漳州市海融·一号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并向房主付了30万元定金,约好于2019年3月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不曾想,当陈先生满怀憧憬准备过户时,却发现所要购买的房子竟早已被法院查封,而此时房主也不知所踪了。更让陈先生愤怒的是,经多方索要,始终没能要回30万元定金及其它损失。

  购房者陈先生:花了30万定金,竟是“查封房”

  “我是外地人,在漳州呆了十几年了,原本想买个房子在漳州安家,谁知会遇上这种事情,现在连小孩读书都受到影响了。”陈先生说,一年多来为了追回30万元定金四处奔走,却没有任何进展。

  陈先生介绍,2018年10月,他在中骏店的工作人员小陈的介绍下,决定购买一套位于龙文区海融·一号小区的住房,并在位于龙文区锦绣一方小区的丹厦房产漳州总公司里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还向房主预付了30万元定金,约定于2019年3月进行房产过户。没想,过户时间到了,房主却凭空消失了!“我发现房主消失后,马上联系了中骏店的小陈,谁知他已经离职,该店的管理人员也换了一批新人。”陈先生说,求诉无门只好上诉法院,希望房主可以退回30万元定金。在法院审理期间陈先生才得知,自己要买的那套房子于2018年6月15日已被法院查封。去年6月3日,在原房主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定陈先生胜诉,要求原房主返还陈先生购房款30万元并支付陈先生违约金、律师费、中介费等共计28万余元。

  由于原房主早已不知所踪,时至今日陈先生仍未拿到任何赔付。今年3月,陈先生向法院申请对原房主强制执行。其间,陈先生从法院了解到,原房主在外涉及诸多欠款且金额较大,即使陈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可能也很难追回定金。

  丹厦房产漳州总公司:合同有说明,对此不担责

  “既然是一套已被查封的房子,那中介为何没有告诉我?”陈先生气愤地说,他多次前往丹厦房产漳州总公司讨说法,对方却说“在合同中早已有条款说明,对此事丹厦房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陈先生向导报记者展示了当时在丹厦房产漳州总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三条写有“在居间服务中,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丙方(丹厦房产)不承担责任……”

  “我是第一次买房,哪有那么多经验呢?这些条款我当时也没有注意看。”对于丹厦房产漳州总公司工作人员的回答,陈先生并不认同,在他看来,既然找了中介,中介就该对他的交易负责。

  8月4日下午,导报记者来到丹厦房产现在的中骏店了解情况,该店店长梁女士为原中骏店的员工,她表示,此前为陈先生提供中介服务的门店已于一年前的企业门店优化中关闭,相关人员已经全部离职,陈先生的经历她也有所耳闻,但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原中骏店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但丹厦房产在筛选房源时会对房源的产权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该门店墙上,有一幅名为“房屋买卖交易流程”的海报,上面显示在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支付定金前,丹厦房产会提供配对看房和产权核实服务。

  既然丹厦房产在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前会提供房屋产权核实服务,为何陈先生会买到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呢?为此,导报记者两次前往丹厦房产漳州总公司了解情况,但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单位,无法解答记者的疑问。

  律师说法:中介应承担过错责任

  对于陈先生的遭遇,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的魏震律师表示:“该案例中,丹厦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首先,丹厦房产中介公司是本案提供中介服务的居间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丹厦房产中介公司在原房主提供房源时,存在对该房产承担全面审查的义务,审查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归属、权利是否存在瑕疵、案涉房产是否正在或已经诉讼程序等等。结合本案。案涉的房产经法院确认,于2018年6月15日被查封,而陈先生于2018年10月18日在丹厦房产中介公司与原房主签订了《房产预约买卖合同》。由此可以明确,案涉房产在陈先生买受前已被查封,但是丹厦房产中介公司没有尽到全面审查的义务,如实告知陈先生,存在过错,导致陈先生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当初在丹厦房产中介公司上班的人员已从丹厦房产中介公司离职,但作为用人单位,因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导致陈先生遭受损失,免除不了向陈先生承担过错责任。

(导报记者 焦修博 实习生陆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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