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为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需求,日前我市调整放宽缴存职工购房或还贷提取公积金的政策,即职工家庭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不再受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的限制。
同时,为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规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我市调整部分县(区)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房首付比例,即职工家庭已使用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以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此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15日前在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布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当资金使用率达到90%(含90%)以上时,我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以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还将在我市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上述首付比例调整对比专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及自建房未调整。(记者 蔡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