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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推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租房

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闽南日报  

  记者获悉,日前我市出台《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允许本市行政辖区内经批准建成的既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申请改建为保租房。改建后的保租房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重点面向城镇无房市民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配租。

 

  “本次新政明确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租房的审批程序和相关利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能切实降低土地成本,实现保租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让新市民、青年人住有所居。

 

  值得一提的是,改建项目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改建后,保租房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原则上单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若拟改建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已纳入近五年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兑现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属文物建筑经文物部门审查不适合改建的等情形,不得申报改建。(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戴诗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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