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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指南:整改期间物业费由谁出

发布时间:2014-07-09  来源:东南快报  

  收到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后,验房时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于是业主要求整改。但整改期间物业费该不该交?又该由谁交?近日,马尾的吴女士向记者咨询这两个问题引起的纠纷。

  接到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交接通知书后,吴女士日前去验房。验房时,吴女士发现,房屋存在“厨房窗台渗水、部分卫生间瓷砖有空鼓、推拉玻璃门不对称”等问题,为此,当日她向开发商下达了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同日,吴女士还与开发商前期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下达整改通知后,吴女士认为房屋存在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先后进行了三次验房。其间整改了两个月,吴女士觉得房屋质量合格了,就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交接书”。收房后,吴女士却接到前期物业公司的通知,让她交齐这两个月的物业费。而房屋整改期间,物业费她是否需要交纳,她并不清楚。

  对于房屋整改期间的物业费问题,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卢锋奇律师认为,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另外,一般情况,业主收房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情况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开发商书面通知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但如果房子状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构成不收房的理由,业主也就没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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