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房产网讯 市民刘先生最近致电本报海都购房帮,反映十年前购买的房子,如今要求原房东配合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手续却遭到对方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据刘先生反映,当年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在买房后未及时办理过户。他询问,对方要经济补偿到底合不合理?
十年后办过户手续
原房东要求经济补偿
刘先生说,十年前他在漳浦县县城购买了一处房产,和房东郑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清购房款后,郑先生搬离房屋,并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土地证。随后,郑先生协助刘先生办理好了房产所有权证变更,但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办理过户。
今年刘先生想要办理土地证过户登记手续,联系郑先生,但郑先生并不理会。刘先生表示,当年办完房产证过户后,觉得房子就是自己住,办不办理土地证过户,关系并不大,因为郑先生已经把土地证交到自己手里,而且房产证已经过户,不可能发生一房多卖的现象。刘先生觉得,不办理土地证过户还能省点过户手续费。
但是,现在刘先生想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却遭到郑先生拒绝配合。郑先生认为,十年前房子出售后,已按刘先生的要求协助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也要求刘先生去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但刘先生自己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不是他不配合。而现在房价已经涨了十倍,现在要他配合可以,但刘先生应给一定的补偿。
要经济补偿 合同需事先约定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认为,根据刘先生和郑先生所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刘先生交清购房款,郑先生交付房屋并已协助刘先生办妥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过户手续,属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但除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外,涉及权证的变更还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更名变更,这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双方买卖合同虽未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的办理约定,但协助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仍应属郑先生的法定义务,郑先生应予履行而且不能随附条件。因此郑先生要求刘先生进行经济补偿,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洪亚斌提醒,要避免类似的纠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买方可约定对方出售房屋后应履行的协助义务具体的内容及期限,并约定不协助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也可约定对方在限期内办理相关过户、协助等内容,逾期要求协助的,可按一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补偿费用。若有约定,在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法院通常可支持权利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