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市区一套二手房。由于中介公司自身原因,并未对买卖双方订立购房合同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后续服务继续跟进。黄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当然不用支付相关中介费用。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近日法院审理判定黄先生应支付部分中介服务佣金。
中介后续服务不到位
买家拒绝支付佣金
今年年初,黄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购买陈先生名下的房产。三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认购定金协议,协议约定了该房产以100万元转让。签订协议当日,黄先生向陈先生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并约定了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协议同时还约定了黄先生应支付给中介公司佣金2万元。
中介公司称,协议签订后,黄先生为了逃避支付中介佣金,过后私自与卖房人买卖并过户上述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公司虽然没有和黄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房地产认购协议签订之前,中介公司有为被告提供房屋买卖相关的服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房产信息,为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提供服务,同时也提供了买卖双方的具体信息及提供房产政策的咨询服务。黄先生应按协议约定支付中介佣金。但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中介公司将黄先生告上法庭。
而黄先生称,当时签订的房屋认购(定金)协议法律性质属定金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这份定金协议仅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同时,在签订定金合同的时候,由于当时对具体的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仅约定支付5万元定金,其余等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再约定。此外,由于中介公司对接的中介人员辞职,到了双方约定办理签订购买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中介公司并没有另外派人对接服务。黄先生表示,后续的购房事项都是自己同房东自行办理。中介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理应不用支付中介佣金。
促成合同成立
按服务项目支付报酬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认购(定金)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本协议中,黄先生与中介公司就涉案房产的房产价格、款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税费及中介佣金支付等条款进行约定,即双方就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均已达成一致意见,作为中介方也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该协议的签订应认定为原告依约为房产买卖双方提供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被告黄先生未按约定支付原告中介佣金,已构成违约,应限期支付。但中介公司在双方约定的签订正式房产买卖合同的时间内没有提供后续服务,应适当减少中介佣金,法院判定黄先生应支付1.2万元佣金。
因为居间人能够取得居间服务费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个是所介绍的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另一个是合同的成立要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签订的只是定金协议,同时也没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为何还要支付中介佣金?
对此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房产交易完成,虽然居间人没有主持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但明显是居间人撮合的结果,是促成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的首要条件,提供部分居间服务。因此判定买房人按合同支付部分报酬是符合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