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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购房 房产归属看约定

发布时间:2015-04-17  来源:闽南房产网  

  在婚前共同买房,这十分普遍。然而,还没走进婚姻殿堂两人就分手了,这套房产该怎么分?最近,市民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和女友分手后,恋爱期间购买的新房如何分割问题上,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最后闹到了法院。

 

  婚前购买的房产 分手后引起财产纷争

 

  王先生表示,他和女友都是外地人。毕业参加工作后,就在漳州租房一起居住。去年,两人看中一套房子。因他工作忙,签订购房合同等手续都由他女友独自一人办理,并用他女友名下的账户资金(但实际为两人共同的储蓄)支付了首付,购房合同上的业主只登记他女友的名字。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今年两人出现感情危机,导致两人分手。王先生认为,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一起购买的电视、空调等小件商品不会去计较,都给女方也无所谓。但房子这大宗商品,好几十万元,就无法割舍。王先生认为,房产是在两人恋爱期间,用共同的存款购买的,应该是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财产,自己应该分得一半的房产。但他前女友不同意,认为房产是她个人掏钱购买的,属于她个人的财产。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王先生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两人各占有一半的产权。

 

  无法证明出资 不能分割房产

 

  法院经审理,判定房产归王先生前女友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购房合同上只有王先生前女友的名字,而王先生又拿不出有力证据,来证明房子的首付款是他和他前女友共同的存款支付的。同时,王先生前女友提交的证据显示购房款项均通过她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卖方账户,王先生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认为,要分割这种婚前或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首先应当坚持“有约定的、从约定”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出资购买事宜及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

 

  没有约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解除同居关系时,认定共有财产并分割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该财产由双方共同出资的、并在同居期间获得的,才能依法分割。假如在同居期间买房的过程中,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但为办理房屋产权或其他原因而将该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共有,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本案中,王先生无法证明房子的房款是双方共同出资,同时前女友提交的证据显示购房款项均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卖方账户,加之王先生对其共同购置的陈述未能举证证实。洪律师建议,在同居期间购买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事项时,尤其是房产,双方可事先签订君子协议,对房屋的出资购买及权属进行约定,或者未列名一方应收集好共同出资的证据,避免分手或离婚后双方再为房屋问题再撕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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