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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税费由谁支付 合同内文需进行约定

发布时间:2014-11-07  来源:闽南房产网  

  闽南房产网讯 二手房交易,交易房产未满5年,过户需要缴交交易所得税。最近,买房人陈女士在买房交易过程中,因为税费由谁承担问题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与房东协商未果,导致房产过户手续迟迟不能办理。为此,买卖双方纷纷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房子交易税费问题引发纠纷

 

  2010年,陈女士从房东黄先生手里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由于拆迁安置房交付给陈女士使用时还不能办理两证,于是,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约定,购房款分两次支付,在交房时交付80%,剩下20%的尾款在陈女士取得两证的时候支付。同时,合同中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由买方陈女士承担,在办理过户之前的费用由黄先生承担。同时还约定,在黄先生取得该房产两证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两证的过户手续,否则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没想到,因为这套房子的过户问题,买卖双方上了两次法院。房东黄先生表示,去年3月份取得该房产的两证后,就约陈女士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两证过户手续。因房产未满5年,在办理手续过程中,陈女士得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需缴纳房产交易差价的20%所得税,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20%的所得税要由谁承担的问题。陈女士认为房产交易差价20%的所得税,应该由黄先生承担,这是办理过户之前的费用。而黄先生认为,所得税都是由买方承担,在房产交易市场中这是老规矩。

 

  双方因税费承担问题一直协商未果,导致未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因此,陈女士把黄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黄先生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而陈女士胜诉。

 

  去年9月份,双方到漳州行政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黄先生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陈女士,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文件中签字。在当年9月20日,该房屋所有权已过户到陈女士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已被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到2013年12月9日,陈女士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不过,取得房产证后,陈女士仍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因此,黄先生再次上法院起诉陈女士,要求陈女士支付剩余款项,并要求支付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陈女士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她要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后才付尾款,目前虽然办理过户手续,但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还未取得土地使用证。陈女士认为,至今未取得两证,是黄先生违约,所以起诉黄先生应付给她违约金,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法院判定双方都违约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和陈女士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保护。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女士已取得讼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的条件已成就,判决被告陈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先生购房尾款。

 

  而对于双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都不支持。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因双方对过户税费承担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妥善解决,原、被告双方对未依约办理过户登记均存在不够妥善之处,不能完全归因于任何一方,所以双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都被驳回。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因税费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而这些在合同中并没有进行约定,那么就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税费:如买方陈女士要承担契税,卖方黄先生要承担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在交易过程中,先是卖方黄先生不愿承担20%所得税影响权证过户,其次是买方陈女士在国土资源部门已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申请后仍以未取到证件为由拒不付款。显然双方都不以积极态度来促成交易完成,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洪亚斌提醒,为避免发生这样的情况,在交易过程中,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有关税费支付、房屋交付、房款交付等涉及合同义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及履约时间。若履行中发现有合同义务未具体约定,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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