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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过规定日期支付按揭款 可否解除购房合同?

发布时间:2014-11-21  来源:东南快报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5次超过银行规定的日期支付按揭款,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决称,买方逾期支付按揭款均很短暂,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应解除合同。但买方存在一定过错,应一次性补偿卖方3万元。

 

  2012年12月,小秦(化名)与小何(化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厦门集美某小区的房产转让给小何。合同约定,自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手续之日起,剩余的银行按揭款由小何按时足额向银行支付。之后小何有5次超过银行规定的每月21日付款截止日支付按揭款。

 

  据此,小秦向法院起诉,以小何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银行按揭款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小何根据购房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20.6万元以及律师费1.2万元。

 

  小何认为,小秦并未告知按揭款支付截止日是每月21日,且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小何曾有逾期还款,没有尽到通知义务,不同意解除合同。

 

  集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何的逾期支付按揭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虽然小何有5次逾期付款行为,但逾期期限均很短暂,属于履行瑕疵,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

 

  小秦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有告知小何每月21日为付款截止日期,且小何已代小秦支付了自2012年12月19日之后的按揭款。从有利于市场交易稳定的角度出发,合同不应解除。但小何作为实际支付按揭款的一方,有义务了解每月支付银行按揭款的截止日期。小何存在5次逾期付款行为,亦有一定过错,应给予小秦适当补偿。

 

  小秦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是被告小何存在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但小何不存在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且小秦未能证明被告的逾期还款行为给其造成实际损害。鉴于小何未按时支付讼争房产按揭贷款存在一定过错,其同意补偿小秦3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小何一次性补偿小秦3万元,驳回小秦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告知小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对讼争房产按揭贷款的支付时间、金额已充分了解,今后应按时足额支付按揭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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