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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 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4-12-26  来源:闽南房产网  

  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定金,也约定好了交房的时间,但买房人胡先生没想到,都这样了房子却还是没买成。而原因是该房屋的房东蔡先生把房子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他人。因此,胡先生把房东和第三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东和第三人交易无效。但法院却不支持胡先生的主张。律师表示,胡先生要维权,只能起诉蔡先生违约,承担赔偿责任。

 

遇到一房二卖 该如何维权?

 

  问题:

  一套房子卖两次

 

  据胡先生介绍,在2012年3月,他与房东蔡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在协议里约定购买蔡先生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的一处房产。在签订协议当日,胡先生就支付了1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蔡先生办妥房屋登记手续后,双方一起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同时,胡先生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蔡先生。协议还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胡先生称,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后,多次催促蔡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但蔡先生一直以房产证还未办理成功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起初,胡先生也不是很在意,他认为,合同签了,定金付了,这房子买卖是板上钉钉的事了。但半年多过去,已超过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蔡先生还是回应还没办妥相关手续。胡先生心存疑虑,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才发现蔡先生私自将涉讼房屋另行转让给了第三人。胡先生了解发现,蔡先生的这套房产被第三人看中,愿意以更高价格购买。在2012年6月份,蔡先生私自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胡先生认为,蔡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利益,同时质疑蔡先生和第三人之间购房的真实性。于是,他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蔡先生和第三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蔡先生要按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继续履行购房约定,把房子过户到胡先生名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蔡先生和胡先生、第三人分别签订的购房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胡先生请求判令蔡先生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不予认定。因此,胡先生虽然先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引起的是合同债权纠纷。法院认为,对于该债权行为,胡先生可向卖房人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支招:

  及时过户防止一房二卖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洪亚斌表示,上述案件就是典型的“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在二手房买卖中,卖房人在利益驱动下做出不遵守承诺的行为,导致“一房二卖”,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洪律师提醒购房者,二手房交易中应及时更名过户,防止原所有权人“一房二卖”,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若不能及时过户,也可以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购买者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立即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这样,在卖房人未经买方同意,以“一房二卖”处分该房屋时,不发生物权效力。

 

  若发生“一房二卖”且前一买方如本案胡先生一样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该买主可通过法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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