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楼时明明宣传称有网球场,收楼后却没有,开发商却称合同条款并没有提到,这类“霸王条款”颇为常见。
签合同后宣传单内容不算数?违法!
在买房子时,开发商经常会派发宣传单描述小区建成后的模样,销售人员也会口头承诺某些设备一定会有。可往往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中有一条款会将原来的宣传内容全部否定。
在一些购房合同中常出现这么一个条款:“买卖合同和本协议生效后,之前与双方有关的所有文件,比如声明、售楼宣传内容(广告、宣传单、沙盘、模型等)及其他,加上出卖人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认购书及其他协议,随即作废”。
专家指出,商品房销售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对商品房作不实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致使购房者判断错误而签署购房合同。同时,在消费者缴纳了定金,并签署了购房合同后,又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将之前的不实宣传、承诺等作废的规定,以此为自己推脱责任,“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其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前期的宣传内容,其实就是说明和允诺。”专家指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提醒口头承诺一定要变成书面约定
专家提醒消费者,口头承诺或补充约定,应书面明确约定。在实践中,许多经营者都会信誓旦旦地向消费者作出种种口头承诺,但消费者应明白,在发生争议时口头承诺是苍白无力的,难以成为法律证据。
对于商家的重要口头承诺以及在履约过程中的变更和补充约定,必须以文字的形式予以明确约定才有法律效力,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