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虽说是两个人感情走到终点的结果,但是离婚后的新生活,对两个人来说未尝不是新生,可是离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尤其是不动产的分割,这给多少本已走到感情边缘的夫妻又狠狠地刺了一刀。
案例
小王(男)和小钱(女)是大学同学,同时也是男女朋友,毕业后,两人感情稳定,且都定居在同一个城市,于是便有了结婚的念头。小王一合计,结婚得有套房子,奈何房价居高不下,于是一咬牙,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向银行贷款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用自己工作后的所有积蓄,支付了首付款。之后,小王便与小钱登记结婚,婚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两人一起工作还贷。
结婚两年后,小王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不仅辞掉了工作,还输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小钱忍无可忍,决定和小王离婚。由于小王嗜赌成性,家中已无任何财产,同时两人并无孩子,因此,房子的归属问题便成为了两人的争议点。由于双方都想要这套房子,因此无法达成协议,小钱便一纸诉状将小王告至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小钱认为,第一,其本人参与还款,法律依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虽然登记在小王名下,但小钱仍旧是共有人之一,根据物权法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采取登记生效原则,也就是说,只有登记才能过户,而该套房屋登记的时间在结婚后,因此,该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小王认为,房子是其在婚前就向银行贷款购买的,首付款也是其本人用个人财产支付的,虽然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该套房产是登记在小王名下的,因此,该房屋应当归其个人所有。
那么,法院会支持小钱的诉请吗?
评析
《物权法》 对不动产的规定,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所以采取登记准则主义原则。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只是在夫妻双方中,不存在第三者的说法。若是在婚姻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便把房子卖给第三者并办理了登记,且第三者是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这才是《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真实意义所在。因此,小钱的说法并不适用于本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该规定正符合本案的情况,因此,房屋应该归小王所有,剩余尚未归还的贷款,也是小王的个人债务,与小钱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婚姻存续期间还贷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还贷,小王应对小钱进行补偿。
本条司法解释提醒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最好方式是协商解决问题。保护个人财产的最佳方式是未雨绸缪,于婚前或者发生争议前,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对财产的归属及发生争议后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这样,一旦离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另外,对于已婚的女性而言,经济独立仍然是保护自己的婚姻和爱情的最好方式。尽管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但那种期待靠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占有他人的婚前财产来获得自己离婚后的生活保障的想法,并不现实。
法律小贴士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