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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开买房陷阱 买房前先看看

发布时间:2015-03-13  来源:闽南房产网  

  近日,记者走访泉州丰泽工商12315了解到,近期接到的投诉案例中,退款拖延、承诺无法兑现成为热点纠纷问题。随着“3·15”的临近,记者从中整理出四个比较典型的交易案例,并邀约泉州资深律师为大家进行分析、支招如何绕开这些买房陷阱,大家买房前不妨先看看哦!

 

绕开买房陷阱 买房前先看看

 

  退款遇上“拖延症”

  保留证据非常关键

 

  陈先生去年12月准备买房,他在城东板块看中了一套房子,觉得不错,就支付了2万元的预约金。当时,买卖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后来,陈先生觉得所看中的房源不仅价格太高,而且还不能落户。于是,当月就跟开发商协商退订。签订了退房申请后,开发商同意春节前给予退款。但是,之后开发商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退款,而是一直拖延时间。陈先生无奈之下向泉州丰泽工商12315进行投诉。而记者从泉州丰泽工商12315了解到,在去年的房产投诉案例中,退款拖延问题是占比最大的纠纷问题。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官宝山表示,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后,退款方需按照约定的时间退还款项。如果退款方无法按时退还,另一方应及时进行催告,要求对方及时退回。如果遇到拖延,可以通过向工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解决。

 

  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长鸿告诉记者,如开发商延迟履行退款约定,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避免退款过程中发生扯皮等情况,在购房和协议过程中保留证据非常关键。他提醒,在买房过程中,遇到款项支付尽量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汇入开发商的公司账号,转账时对款项用途进行备注,且要求开发商提供发票或收款收据。尽量避免将款项汇入个人账号。

 

  公摊多了面积少了 签合同时就要留心眼

 

  市民姚女士去年12月份在丰泽区看中了一套房子,根据开发商当时的宣传介绍,公摊为20%。在交易过程中,开发商要求姚女士先交首付再签合同。于是,姚女士支付了39万元的首付。但是,签合同后,姚女士发现,房子的公摊是27.65%。在交易过程中,姚女士进行了录音,并保留了开发商当时承诺公摊为20%的证据。姚女士认为后期签订的合同与之前的承诺不一致不合理,向泉州丰泽工商12315投诉,要求开发商将多收取的公摊费返还。

 

  胡长鸿认为,姚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如果发现存在与开发商宣传不一致的条款,应当及时提出来,协商不成可以拒绝签订购房合同。姚女士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果明确约定公摊比例,那么即使保留了之前开发商承诺公摊为20%的证据,也难以获得开发商的补偿。因为,姚女士签订了公摊为27.65%的购房合同,视为接受这一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公摊比例,那么姚女士则可以就公摊问题向开发商维权。他提醒购房者,在买房交易过程中,购房合同会成为购房者后期维权的重要依据,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其中的条款要仔细查阅。

 

  上官宝山提醒购房者,在买房交易过程中,签购房合同时如果发现购房合同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事先承诺的不一致,应当拒绝签订购房合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要求退回之前所支付的款项。

 

  交了首付与定金 条款不认可应拒签合同

 

  张先生去年1月份在东海板块订购了一套商品房,交了定金和20%的首付款,共计150000多元。当时,开发商承诺付款后7日签订合同。但是,后来又变卦,要求必须再交30%的首付款,否则不让签合同。张先生遇到这情况后,发现自己所订购的商品房实际情况和之前开发商承诺的有差距,因此要求退回自己所支付的款项。但是,张先生的这一要求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泉州丰泽工商12315进行了投诉。

 

  上官宝山表示,遇到张先生这样的情况,可以拒绝签订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退回其已支付的款项。只要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所提供的商品房与事先承诺的不一致,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所支付的定金开发商需双倍进行赔偿。

 

  胡长鸿提醒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支付首付款尽量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以免后期出现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在退款问题上发生扯皮或拖延问题。

 

  避免开盘优惠落空 购房需明确约定好价格

 

  市民黄小姐今年1月份致电泉州丰泽工商12315,反映在泉州东海板块购买一商品房遇到了纠纷问题。据其介绍,在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给予开盘优惠价,在总价的基础上优惠1%。之后,黄小姐交了定金以及首付款155432元。但是,事后黄小姐查看了该项目之前的开盘价格,发现该项目开盘时候实际价格是优惠2%。同时,黄小姐还反映,该楼盘并未向其提供购房合同,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黄小姐要求退款,但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而泉州丰泽工商12315在协调过程中,开发商方面表示已全部按营销中心公开开盘的最低优惠,置业顾问还为黄小姐多申请2000元老带新优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

 

  胡长鸿表示,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视为黄小姐已经认同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事后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来履行,不能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而黄小姐反映的自己没有拿到购房合同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而开发商也有义务为黄小姐提供购房合同。

 

  上官宝山表示,黄小姐与开发商约定的价格优惠幅度比较模糊,容易产生纠纷。即使开发商作出黄小姐可享受开盘优惠的承诺,但如价格优惠的数额或比例无法具体确定,作为购房者的黄小姐也很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客观上,开发商不同时期、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的房源价格存在差别,因此,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购房时需明确约定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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