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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时 阴阳合同风险隐患多

发布时间:2015-03-13  来源:闽南房产网  

  在二手房交易时,为少交税费,一些机构和个人想方设法在合同上做文章,签订“阴阳合同”,这种方式极易引起纠纷。近日,市民黄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避税签订阴阳合同,最终因税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引发纠纷。业内人士指出,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要认清“阴阳合同”的危害和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这种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为避房产交易税引发纠纷

 

  黄先生称,去年他以70万元的价格买进李先生在市区的一套二手房,但双方因房产交易税由谁出而闹到了法院。

 

  黄先生表示,因为这套房子在交易时还不满5年,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交易税由卖方李先生承担。但是为了避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55万元,交于房产交易部门备案,房产交易税由黄先生承担。黄先生称在办理过户的时候,他支付了4万元多的交易税,但过户后,本要卖家承担的交易税,卖家却不认账。

 

  卖家李先生称,自始至终双方约定的交易税都是由买家承担的,同时并没有签订所谓的第一份书面合同,70万元的价格是由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而达成的口头协议,目前双方已经按口头协议履行了约定,即黄先生支付了70万元购房款,交易的房子也已经交付并过户完毕。

 

  而双方打起口水战的主要原因是,黄先生持有的第一份书面合同已经丢失,提供不了有利证据。黄先生认为,既然不承认签订的第一份合同,那么就应该以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为准,成交价格为55万元,卖家应该返还他多掏出的15万元。

 

  无法提供证据 买方主张落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讼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约定的真实售房价格应为双方一致确认的70万元,在后续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亦按照此价格进行付款和收款,且讼争房屋已经过户完成并实际交付。而为了避税,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关于售房价格的约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合同。

 

  双方的矛盾焦点是,对于税费的承担方式和是否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说法不一。卖方主张双方仅就上述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税费由买方承担;而买方主张有签订一份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已丢失,约定税费由卖方承担。但买方黄先生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房屋买卖有签订书面合同,对其提出的税费应由卖方承担的主张亦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讼争房屋买卖的相关税费实际由买方缴纳,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做法违反买卖双方约定的情况下,该做法应认定为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依约履行,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阴阳合同买卖双方均面临风险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表示,不少消费者会认为,购买二手房时签订“阴阳合同”,能让买卖双方都获得一些“实惠”,但这种行为存在诸多风险。

 

  对于卖方而言,首先要面临合同价款争议的风险。当房价出现下降趋势时,买方可能以存在“阴阳合同”为由,主张购房价款以较低的合同进行确认。特别对于买方已支付购房款未达到“阴阳合同”中价款较低的合同的总购房价时,更容易产生争议,风险更为突出。

 

  对于买方来说,有可能面临像上述案例中黄先生所遇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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