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港两岸综合整治工程安置房二期项目位于台江区光明港路,建设单位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现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在各项规划指标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拟作如下调整:
1.建筑密度由已批总平面规划方案的18%微调为18.33%,调整后建筑密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小于20%”的要求。
2.原审批总平面图非机动车位753辆,其中地下593辆,地面160辆。建设单位申请拟将部分非机动车位调至地面。其中硬地广场调整为绿地,北侧绿地调整作为非机动停车位,调整后规划方案地下非机动车位282辆,地面471辆,非机动车位总量753个保持不变。绿地率及非机动车位数满足原审批要求。(详见附件)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该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详情可查阅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网站(http://ghj.fz.gov.cn),公示时间为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14日。
在公示期限内,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可来电或来信向我局建筑规划处反映(联系电话:83324173)。利害关系人如要求听证,应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我局法规监督处提出申请(联系电话:83317164)。规划局办公地点: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9号福州规划馆4层,邮编:350026。
附注:
1.附图仅为示意图,以最后审批为准。
2.书面反馈意见(申请)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4:00,逾期视为无效意见(申请)。
3.书面意见(申请)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