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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因疫情停业 房东不让租户解约

发布时间:2020-04-17  来源:福州晚报  

  近日,长乐法院高效调结一起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原告何某于2018年底承租被告邝某的别墅用于经营健身房,租赁期限5年,双方约定每月租金145000元。合同签订后,何某依约支付押金并预付租金至2020年4月2日。

 

  因疫情影响,该健身房自2020年1月24日起无法营业。何某于3月8日函告邝某,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搬离别墅。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何某提出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及1月24日至4月2日的租金共35万元。

 

  承办法官了解到,涉案场地面积较大,涉及租金金额较高,原告因无法复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对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如立即解除合同,则被告短期内无法将别墅出租,将会遭受损失。

 

  鉴于原被告双方都有较高的调解意愿,承办法官立刻组织庭前调解。在双方对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约定不明且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基于公平原则反复释法说理,希望双方能够相互体谅对方的困难。最终,何某同意继续支付租金至5月,邝某同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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