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重点整治对象为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通知》,福建省将在2019年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纠正和查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业诚信体系、规范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重点整治的项目共有8类:(一)发布虚假委托、虚假状况、虚假价格的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不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二)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三)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四)违规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五)对D级危房、违规装修改造房屋结构等存在建筑、消防隐患的房屋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六)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撮合住房租赁过程侵占、挪用承租人租金。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没有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七)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八)违规住房租金贷款业务,没有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没有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通知》表示,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会同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明确整治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等,制定具体检查计划,主动公布专项整治内容及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梳理问题线索清单。引导各住房租赁机构对照专项整治项目,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
各市、县(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公布已备案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信息。各市、县(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照重点整治项目,结合年度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工作,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要列入重点检查和治理对象。
各市、县(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强成员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形成合力推动解决具体问题。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建立台账,落实工作时限,规范处置并反馈群众。
此外,引导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在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填报机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业绩信息、信用行为信息等,主动参与企业信用评价。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作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诚信机构。(本网记者 卢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