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联合发布《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加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开发资金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含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监管额度内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市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工程造价定额标准的变化或规划设计调整,对项目工程总造价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监管额度。
办法明确,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支付该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检测、配套设施等与项目施工相关的费用等。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费)可依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与工程施工无关的费用。
房企两次违规将提示预购风险
办法规定,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导致不能按期交付,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市城乡建设局应依《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作出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资金拨付的决定,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账户外直接收取预售资金、未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擅自挪用或违规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等违规行为,除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罚外,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金融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被查出上述违规行为,企业主动并及时整改的,予以告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暂停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对开发企业资质实行重点监管,记入“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两次被查出上述违规行为的,依法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及重点监管,记入“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同时予以通报,并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
凡在福州市六城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县(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