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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福州一房东被罚款200元

发布时间:2020-08-27  来源:福州晚报  

  一些房东为了“简化”租赁程序,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和租房用途不闻不问,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可能利用租赁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近日,福州市公安局义洲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案件。

 

  8月19日,义洲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辖区开展出租房流动人口摸排工作时,发现某小区的房东王某将其房屋出租给黄某居住后,未依法将租户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备。民警当场对房东王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房东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要求房东今后一定要及时对新增的租户进行登记,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案例点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顾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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