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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9-02  来源:福州日报  

  8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明确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办法》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产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无法确定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办法》明确,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禁止实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办法》明确,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督促解危通知书等提出的意见和期限完成治理,消除危险。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危险房屋标志,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鉴定报告提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意见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办法》明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办法》还明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结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者 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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