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所称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道路、绿化带、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者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利用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公共收益利息收入;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利用架空层等公共空间经营产生的收入;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住宅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办法》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未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就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等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
《办法》指出,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小区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开展房屋保险和体检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记者 赖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