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数据管理局出台《福建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二年。《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促进我省数据流通交易工作、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再造数字福建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从数据交易场所、流通交易标的、流通交易行为、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数据流通交易主体是参与数据流通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数据供方、数据需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全省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的重要渠道,数据交易场所要强化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依法依规提供场内交易主体准入、交易产品上架、交易实施和监管等方面基础服务。
流通交易标的分为数据产品、数据服务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可以进行流通交易的其他标的等。
《办法》同时指出,开展数据提供、数据委托处理、数据融合开发和数据中介等数据流通交易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通过合同明确数据描述、数据产权安排、数据交付和验收、各方权利义务、安全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相应内容。(记者刘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