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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出台:无权属证明危旧房可申请确权

发布时间:2014-05-08  来源:闽南房产网  

  晋江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危旧房,改建前如需土地权属认定,近期将可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规范无权属来源证明危旧房就地改建土地权属认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晋江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明天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国土部门相关人士介绍,通知适用于晋江市范围内经市(镇)危房改建工作机构公示、符合认定条件的无权属来源证明危旧房涉及的土地。对经公示就地改建的无权属来源证明危旧房,进行土地权属认定,将作为危旧房改建审批的土地权源依据。

  晋江近期还将出台石结构和危房改造实施细则,届时,审批窗口将开始接受市民申请。如市民在认定条件、申报材料等方面有疑问,可咨询所在地的国土审批窗口。

  认定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危旧房屋的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

  (二)申请权属认定的土地必须是1987年1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危旧房屋占用的宅基地;

  (三)申请权属认定土地上的房屋尚未拆除或灭失,现状结构应以砖木、土木、石木、砖石或石结构为主体的房屋;

  (四)房屋土地产权明确,界址清楚,不存在房屋、土地权属纠纷。

  申报材料

  ●市(镇)危房改建工作机构刊有公示改建名单的报纸;

  ●个人住宅危房改建审批表(附危旧房宗地现状图、申请用地红线图并盖测绘单位资质章);

  ●体现危旧房四邻的现状照片(测绘单位负责,需盖测绘单位资质章、镇或街道审查部门印章,一式两份);

  ●宗地土地权属、地类审核表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符意见表,由测绘单位负责提供;

  ●晋江市无权属来源证明危旧房土地权属认定意见表,并经四周邻居签字、村(社区)居委会证明,一式三份;

  ●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或户籍档案复印件(镇或街道审查部门核对后在复印材料上写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审查部门印章);

  ●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国土部门依法作出的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对于申请人为原产权人的,提供房屋土地权属具结书;申请人改建房屋为分家析产取得的,需提供房屋土地权属具结书、家庭成员辈分关系证明书、房屋土地分家析产具结书等法律责任文书;申请人为产权继承人的,需提供房屋土地权属具结书、原产权人死亡证明书、家庭成员辈分关系证明书、房屋土地继承具结书等法律责任文书。且上述具结书需经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或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才有效。

  认定流程

  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40日,其中公示期不少于30天),完成与申请确权土地有关的调查工作,并将查明的情况在村(社区)公示,申请确权土地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镇(街道)审查(5日)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公示(10日)

  市政府审定

  注意事项:

  “两违”不予办理认定手续

  通知明确,认定土地权属面积时,所认定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公示改建用地面积;无权属来源证明危旧房屋土地权属经市政府认定后,如出现合法旧权属来源证明的,所认定的权属结果自动失效;对于属“两违”对象的,一律不予办理认定手续。

  另外,对于1987年1月1日以后建成占用土地的,或是拟改建房屋与危旧房位置不一致的,应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由改建对象直接填写《村民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逐级报送村(社区)、镇(街道)、城乡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不需再按《个人住宅危房改建审批表》申报。

  同时,对以现状申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镇(街道)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集体土地且不占用农用地、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不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申请面积不超过我省用地面积限额等条件的,经初步核实后,可以边拆边批,待建筑物拆除后再予以发放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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